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5〕261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
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为规范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7月11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长期出国是指学校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因公到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执行三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访学、进修等任务。
第三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选派和管理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执行,坚持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服务。
第四条 出国项目按经费来源可分为以下四类:
1. 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
2. 各部委全额资助项目;
3. 外方机构全额资助项目;
4. 学校或学院全额(或配套)资助项目。
第五条 出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出国项目审核原则
第六条 出国审核实行校、院(处、部等)两级审核制,各学院和职能处(部等)应严格按照审核权限和范围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国申请进行审核,出国任务必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且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国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一致;学院和职能处(部等)行政正职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第七条 出国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 出国人员申请时应已获得拟出访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函、电),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第九条 出国人员出访前应明确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出国审批流程
出国项目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办理以下出国审批流程:
第十条 申请人持项目录取函或出国申请报告,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境)校内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签署意见,其中处级干部出国需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国际合作处。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将申请材料递交人事处、保密处进行出国任务审核和保密备案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国际合作处上报主管外事工作副校长审批后,出具任务批件。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持任务批件,在人事处办理申领出国(境)证照、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在获得签证(注)后,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出国协议,协议包括出国研修计划、回国预期成果以及回国服务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确定行程后,填写行程表,提前一周提交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出国纪律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保持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自觉抵制国外不良因素的影响。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严格按照任务批件规定的出访任务和时间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出国身份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任务批件规定之外的工作。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人事处保持联系,遇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 出国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出国人员派出期间的联络,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为留学人员做好服务。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签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出国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终止人事关系,自动离职时间从离校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人员应根据审批的在外期限,按时回校报到。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逾期一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终止人事关系,自动离职时间从逾期之日算起,对逾期未归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事处。
第六章 延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一次,须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同意延长期限函及延期期间经费来源证明,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国人员申请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出国人员派出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生活补贴正常发放,校内绩效津贴核发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派出期间的承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核发派出期间的校内绩效津贴。
第二十六条 出国人员从延期之月起停发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校内绩效津贴),回国后不再补发。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在外期限和延期时间内,如遇工资调整,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保证金和服务期
第二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缴纳出国保证金;其他出国人员办理完校内出国审批手续后,根据出国期限缴纳出国保证金:出国六个月以下,缴纳壹万元;出国六个月以上,缴纳贰万元。出国人员按期回校报到后,学校退还其所缴保证金;逾期未归的,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出国人员应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在校的服务期为:
1. 出国一年以下者,服务期为两年;
2. 出国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服务期为三年;
3. 出国两年及以上者,服务期为五年。
第三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的,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国人员应加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外期间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备案的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日内将相关证照交由学校集中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证照者停办其下次出国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登记备案的出国人员因故未按原计划执行出国任务的,须及时将相关证照交回学校集中管理。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三个月以内的因公出国(境)审批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字[2011]35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校字[2012]220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工会、团委。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年7月11日印发